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7-6-28 16:02:32      来源:     作者: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大力推动我省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起,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的范围与对象

督导考核的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

督导考核的对象是上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

二、督导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依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主要督导考核县级党委、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保证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管理的情况,以及当地教育的发展水平。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并对三类不同地区分别提出不同的督导考核标准。三类地区的划分按照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确定的方案执行。具体的督导考核标准见《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指标体系》(附后)。

三、督导考核的办法与程序

督导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牵头,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组织实施,每年督导考核一次。基本程序是:

l、县级自查自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在每年12月底前要对照《湖南省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及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及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州)督导考核。市(州)党委组织部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县级自查自评的基础上,于第二年一季度联合对所辖各县(市、区)进行督导考核,并将督导考核结果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及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抽查审定。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市(州)督导考核的基础上,对全省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核实,然后会同省委组织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公布督导考核结果。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县(市、区)负担,凡当年接受省政府组织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县(市、区),可不按上述程序单独进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督导考核,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即作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督导考核的依据。

四、督导考核结果的处理

督导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只能评为不合格等次:

1、教育经费未依法实行以县统筹、教育行政部门统?管理的;

2、中小学教师未依法归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

3、当年有新拖欠教职工工资的;

4、截留、平调、克扣、挪用学杂费及教育专项经费,或违规向学校乱收费的。

督导考核结果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对连续两年督导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3年不合格的在公务员考核中只能评为不称职等次。

实行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督导考核制度,是督促党政领导干部遵循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加强行政监督、推进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动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均衡发展的一个有力手段;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的一项战略措施。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  南  省  教  育 厅

二OO四年八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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